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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25号文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020-07-31 13:48:38  

今年对于很多企业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因为疫情原因,很多企业遭受亏损,当然,国家也出台了很多政策帮助企业度过难关,近日,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发布2020年第25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我们就一起来解读一下吧: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内涵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引导和调控文化事业的发展,自1997年1月1日起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政府性基金,现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要强调一下,文化事业建设费不是税,其次并不是所有单位都需要交文化事业建设费,但是对于需要缴纳文化事业费的企业来说绝对是雪中送炭。财税[2016〕25号规定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财税[2016〕60号规定的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注意:广告服务业的征缴范围不包括个人,而娱乐服务业包括。

二、出台意义

其实,在此之前,很多地方税务机关也出台了相应政策,早在今年2月10日,上海市税务局也发布公告,对生活服务中提供娱乐服务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按其实际缴纳的费额给予100%的财政补贴。政策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持续到疫情结束后三个月。这个政策的出台对于相关企业来说能够减轻负担,帮助企业尽可能度过疫情的艰难时期。

疫情期间,国家出台了很多税费优惠政策,相信我们并肩战斗,一定能早日恢复正常!

以上就是会计实操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2020年第25号文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内容。想要获取更多会计实务热点问答,可关注中公会计考试网“会计实操培训”,小编将为大家持续更新。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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