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十一黄金周不仅是旅游旺季,也成为了各大电商促销的噱头,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像小编一样,已经准备好买买买了?现在就已经能想象到各大电即将推出的各种活动、直播和广告...层出不穷~
But!小编在此要提醒广大电商朋友,十一大促销小心其中的税收风险!千万千万不要提前刷单做排名!!!为什么呢?因为你可能会收到税务局发来的税收风险更正提示:“存在网上销售商品,少计营业收入。请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自查自纠的其他问题请一并改正。”
发生以上现象就很可能就是商家为了营造虚假的销售量进行的刷单。刷单会导致虚假的营业利润,营业利润虚增,则需要交纳所得税。此时,店主就面临一个难题了,是举证自己作假刷单,来少缴税?(可能会引来平台限流或封店的处罚);还是继续缴纳税款?
所以广大电商朋友还是应该考虑相应税收风险,依法做事了。那不同优惠活动适用什么税收政策呢?
1、打折与满减: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买赠促销
1)增值税
在增值税方面,对赠品的税务处理通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之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
其计税价格应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a.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b.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c.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商品不涉及消费税时,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抽奖促销:“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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