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0年初通过摘牌挂取得一块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A公司需在该土地上建设一栋办公楼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接收单位(该不动产权属首次登记在A公司名下,A公司通过产权转移进行过户)。
假设:办公楼同类同期价格及市场价格、公允价格都为1.09亿元,问如何确认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收入及成本?
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收入=(1.09-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1+9%),注:此处土地价款不含实物地价/拆迁补偿
同时确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应该是多少呢?是否应与视同销售收入金额保持一致呢?作者认为,两者不一致,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1.09亿元。如果单纯从文件来看,不管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的:“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还是《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2019年版)》(粤税发〔2019〕188号)的“无偿移交方式。出让合同(公告)或不动产无偿转让协议约定无偿移交的,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似乎都秉持的是收入与成本对等的观点,在营业税(价内税)环境下没啥问题,但是营改增后就会产生问题。如果成本要与收入保持一致,那么成本(一般)就会小于1.09亿元,那么问题来了,差额是什么呢?显然这个不是进项税额,既然是土地取得成本,说明对手是土地出让方,自然不可能取得进项。那么是否是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呢?退一步说,就算是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抵减销售额效果虽与进项类似,但毕竟不是进项,土增税处理上应该是调增收入,而非调减成本。那么真的是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么?不是!因为总局和各地税务局现在都不认可实物地价/拆迁补偿的增值税抵减销售额,所以无偿移交这个模式在现行条件下就没有实物地价/拆迁补偿抵减销售额一说。
综上,收入成本不一致,收入剔除销项,成本就是1.09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