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国庆节前一天,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公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其中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终于在税收政策层面将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的动产、不动产补偿到底要不要征收增值税的争议明确了,免征增值税!
其实这个问题一直争议都很大,理论界支持征税的观点不在少数,核心观点是等价、有偿应按交易行为/转让处理,不支持征税的观点也不少,认为这是个有偿但强制行为,并非通常的双方平等交易,取得的是补偿而非交易对价。税务机关层面,支持征税的是主流,大体逻辑是找不到免税、不征税的规定,那么就应税。摘选一下湖北省营改增的口径作为代表:
25.一般纳税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时,其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如何征收增值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一般纳税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时,其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收入,属于转让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应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
26.单位(个人)房屋被征收(拆迁),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中未区分房屋补偿和土地补偿的,如何区分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分别对土地、房屋价值单独评估。未单独评估或房屋评估价值低于房屋、土地价值总额20%的,按20%确定房屋计税依据。
上述文件的颁布,有利于弭平争议,也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落实到城市更新/旧改领域,涉及到村集体、村民等被拆迁对象的动产及房屋拆迁补偿,实务中是几乎无法取得发票的,如按原来的增值税应税口径,将导致旧改项目公司企业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扣除的凭证争议。按上文,上述行为是增值税免税行为,理论上有开具发票的可能,但估计税务机关不会再纠结发票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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