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是指员工的私人车辆用于公司经营用途,公司将汽车相关的费用(包括停车费、汽油费、路桥费等)通过补贴或津贴的形式发放给员工。
在这种模式下,企业不同的处理方式会对税务产生怎样的影响呢?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在2020年3月9日的答复中提到:
企业与个人签订了租赁合同,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这条回复当中,我们可以明显发现,税务局强调,只有与员工签订租车协议,才能将相关支出在税前列支,并且员工也不需要将报销费用并入工资计税。如果不签订租车协议,企业就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租车协议中,可以明确汽车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包括汽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等,对于车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等由个人自行承担,此外按月向员工支付一定的租金费用。具体如下:
1.租金支出:由个人凭身份证及租车协议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按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3%,只能代开普票,湖北省以外地区2020年3-5月为1%),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部分地区要求只能个人亲自到税局申请代开发票的,企业可以每半年开具一次发票,或者签订无租使用合同,不需要另行开具发票(提示:存在核定风险)。
2.油费:公司可以给员工配备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按月结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
3.路桥费:费用较多的员工,可以按月结算,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注意应选择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取得征税发票,否则无法抵扣进项)。
4.停车费:凭停车费发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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