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收入500万元升为一般纳税人的问题:要是总分机构的话,是总加分达到500万,还是分开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一)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因此,根据新规定的一般处理,年收入(销售额)500万元为临界值,进而区分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那对于总分机构,这里的年收入(销售额)500万元,是指总分机构汇总达到500万元,还是分开核算均达到500万元呢?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增值税来说,总公司和分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人,分别判断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如果分公司和总公司各自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但两个公司总的销售额超过了500万的话,是不会造成总公司升为一般纳税人的。并且如果总分公司各自在当地缴纳增值税,那么就是分开算,不是累计。因此,需要上升为一般纳税人的话,年销售额应分开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