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是能够代表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是买卖交易中商品的交付标准。厂商在大批量进货之前,都会先要部分样品来决定是否进货及进货的数量。像是比较贵重的商品样品,制作成本也相对比较高,那么税法对样品没有规定数量及金额?送出样品税务上如何处理呢?带着你的疑问跟会计考试网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案例:我们销售送了40个控制器给客户,是作为样品的,控制器成本为20万元,市场售价为30万元,我们这样作为样品处理合理吗?财务怎么处理比较好?税法对样品到底有没有数量及金额规定?
答案:
税法对样品没有规定数量及金额,如果确实是正常的商业行为,确实是样品,那就没有样品费税务列支的问题,但需要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
样品涉及的税务事项有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视同销售,需要做好相关税务处理。
1、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贵司的样品属于“无偿赠送”行为,应该视同销售行为,按市场公允价值缴纳增值税。
2、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以本次样品为例,会计核算和所得税的申报还是不一样的,2019年总局明确了视同销售的收入与成本的口径,按新规来做所得税的申报。
当年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控制器成本为20万元,市场含税零售价为30万元,需计提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金30/(1+13%)*13%=3.45万元,会计上结转20+3.45=23.45万元入销售费用-样品费科目。
借:销售费用-样品费 23.45
贷:库存商品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