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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会计实务之涉税案例分析(二十四)

2020-12-23 10:31:41  

按照企业自身经营活动缴纳相关的税金是每个企业的义务所在,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关税费的申报和缴纳,否则就会受到相关的处罚,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分享一些常见的涉税案例,为身为会计工作人员和即将成为会计人员的小伙伴们提出警示。

会计实务之涉税案例分析(二十四)

甲公司是一家培训机构,以总分机构模式运营,北京设有总公司和4个分公司,后于2018年在广州设立一个分公司。甲公司将收入入账后,均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而其中包括“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记载的收取直营企业服务费收入,这项收入是甲公司将教育品牌、课件资源等使用权授予加盟方收取的使用费。甲企业销售自行编制内部使用未出版的讲义资料按照销售图书收入入账,以享受销售图书免税优惠政策为由未申报纳税,使得申报增值税收入小于营业收入账载金额。2018年、2019年,甲公司将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按北京和广州各50%比例分配缴纳。

以上甲公司处理是否存在问题我们一一来分析一下:

1.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即教育服务收入才能适用3%的税率,而将教育品牌、课件资源等使用权授予加盟方收取的使用费并非教育服务收入而是属于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业务活动,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申报纳税,适用税率6%。甲公司属于兼营业务,需分别核算营业额,若没有分别核算则要从高使用增值税税率。因此,甲公司的相关处理是不正确的。

2.税法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及图片”。因此,享受免税政策的图书必须是有国际标准书号的图书。甲公司内部讲义资料未出版,不能适用优惠政策,须按照法定税率纳税。

3.税法规定: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50%由总机构缴纳,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分摊。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甲公司2018年新成立的广州分公司不应参与分摊,应全部在北京缴纳企业所得税。2019年,除总公司分摊50%税款,另50%应由5个分公司按照规定比例进行分摊。因此,甲公司的处理是不正确的。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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