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之涉税案例分析(二十八)
华兴啤酒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1月1日从一般纳税人丰谷粮食经营部门购进大麦一批作为制造啤酒的原料,价值100万元;11月4日购进其他原料,价值10万元并购进生产设备一台,价值20万元;以上业务均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月20日向一般纳税人胡康有限公司销售啤酒3000吨,每吨单价3200元,货款已收;11月24日向个体户蔡记饭店销售啤酒300吨,每吨单价3500元;11月25日向公安系统颁奖典礼赞助啤酒1吨,价值3200元;11月30日分给本厂职工啤酒10吨,价值32000元;上期未抵扣的进项税金为民8000元。
本案例中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大麦作为初级农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9%但因为是用来制造啤酒是深度加工品可以抵扣的税率是10%,其他原料适用增值税税率13%,因此,11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00×10%+10×13%=11.3万元。
本月向一般纳税人销售啤酒,应计算销项税额;向个体户销售啤酒,其销售额为含税价格,应换算成不含税价格后计算销项税额;赞助啤酒,视同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自产货物分给本单位职工使用,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因此,华兴啤酒厂本月的销项税额={3000×3200+300×3500÷(1+13%)+3200+32000}×13%=137.34万元。
本月华兴啤酒厂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37.34-11.3-0.8=125.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