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之涉税案例分析(三十)
甲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拥有资产管理公司E公司及多家工厂,均100%股权,工厂主要资产有厂房和设备;甲与非关联方B公司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C公司。
甲进行企业重组操作如下:甲公司将下属工厂的厂房和设备无偿划转至资产管理公司E公司名下,E公司再以上述厂房和设备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D公司;C公司收购D公司全部股权,并按政策选择适应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重组目的将甲公司下属工厂主要资产有厂房和设备转移至C公司,针对重组方案中涉税风险分析。
相关政策:根据《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文件第三条关于股权、资产划转的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➀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➁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➂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涉税分析:
➀本案中资产管理公司E公司及多家工厂均为甲公司全资子公司,将工厂的厂房和设备无偿划转至甲公司,符合109号文件所要求的条件,在满足其他要件后,双方企业所得税可以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
➁工厂和E公司均不确认所得;
➂E公司取得被划转的厂房和设备以被划转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计税基础;
➃E公司取得被划转的厂房和设备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涉税风险:
➀无偿划转是否会产生增值税?
相关政策: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形应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文件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涉及风险分析: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案例中厂房和设备的无偿划转如不涉及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划转,存在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风险。
➁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实质性判断风险?
财税[2014]109号文件所规定的无偿划转,要适应特殊性税务处理需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等实质性判断。
一种情况:如E公司仅接受无偿划转的厂房和设备,则划出方(即:工厂)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其中厂房还涉及土地增值税,如果划出方和划入方均为一般纳税人,E公司取得划入资产的进项税,再以此投资设立D公司需视同销售,最终以进销差额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用。
另一种情况:如E公司接受无偿划转的厂房和设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相关条件,划出方(即:工厂)将厂房和设备等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无偿划转给E公司,则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因此,E公司接受无偿划转的厂房和设备,没有增值税进项税,但以厂房和设备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D公司,属于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行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则存在较重的增值税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