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会计实操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注意!核定电子专票应知道这些要求

2020-12-31 14:44:21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注意!核定电子专票应知道这些要求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那么,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在核定电子专票时有什么具体要求?一起来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9号)规定,税务机关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同属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同时适用于纳税人所领用的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两者保持一致。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内,根据自身需要分别确定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领用数量。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领用数量后,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增版增量”。

原标题: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注意!核定电子专票应知道这些要求

文章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56/n3010387/c5160313/content.html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微信

上一篇 成本会计知识点——逐步结转分步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下一篇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联系我们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会计实操交流群
扫描二维码 进群与大家共同探讨实操难题,学习路上不孤单

会计实操
课程/班次快速咨询通道

 
关闭弹框
提交成功!
近期我们会联系您,请注意接听
微信扫码
会计实操学习交流群
二维码
进群即可领备考资料包并通知考试时间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