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政策是大家比较关注的热点,就在去年九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下面会计考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解读一下该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具体公告内容及解读如下:
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中间的增值差额为零,即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0;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即以再转让时的卖出价与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之间的差额为增值额,乘以6%的税率,进行相应增值税的缴纳。
比如,A公司所持股票买入价为10元,9月30日,无偿转让给B,当日该股票公允价值为20元;10月31日,B将该股票以30元售出。
按原来视同销售的政策,9月30日A应缴纳增值税=(20-10)×6%=0.6元,10月31日B应缴纳增值税=(30-0)×6%=1.8元。
而在政策下,9月30日A应缴纳增值税=(10-10)×6%=0元,10月31日B应缴纳增值税=(30-10)×6%=1.2元。相比较而言,政策下,税负大幅下降。
二、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小编提示: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