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会计实操
 

注意了!这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今天起实行专票电子化

2021-01-25 16:50:2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子发票推广应用的部署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以下简称《公告》),分步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

按照《公告》规定,北京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今天(2021年1月21日)起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以下这些地区的新办纳税人已逐步实行专票电子化

实行时间 实行地区
2020年 9月1日起 宁波、石家庄和杭州
2020年 12月21日起 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深圳
2021年 1月21日起 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

电子专票进一步简化了发票票面样式,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使电子专票的开具更加简便。

纳税人可以选择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等渠道领用电子专票。通过网上申领方式领用电子专票,可以实现“即领即用”。

税务部门对首次开具、首次接收电子专票的纳税人实行“首票服务制”,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及时全面掌握政策规定和操作要点。

原标题:注意了!这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今天起实行专票电子化

文章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nl3TXiMmWyAC94U32tUibA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公众号

上一篇 收藏!税收政策合集(截止至2020年)
下一篇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联系我们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会计实操交流群
扫描二维码 进群与大家共同探讨实操难题,学习路上不孤单

会计实操
课程/班次快速咨询通道

 
关闭弹框
提交成功!
近期我们会联系您,请注意接听
微信扫码
会计实操学习交流群
二维码
进群即可领备考资料包并通知考试时间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