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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每日咨询热点(2021年3月30日)

2021-03-31 17:33:27  

会计人就要“与时俱进”,想要成为一名优秀的财务,就更加需要不断地学习提升自己,时刻关注身边的实务热点才行~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了3月份的12366每日咨询热点,每天学习一点新知识,让实操更加轻松!

1、用人单位如何网上查询社保费批扣状态?

答:目前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深圳市微信税务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企业登录)、@深税的社保费批扣状态查询及作废功能查询对应属期的待批扣数据的批扣状态。如果某一属期用人单位不想批扣,想要自行缴费,可先作废该条批扣数据,再通过单位社保费缴费功能自行缴费。(注意:同一预申报序号的数据需要一起作废)。操作路径如下:                                              

深圳市微信税务局:深圳税务服务号-我要办-微信税务局-社保业务-单位批扣状态查询及批扣作废

深圳市电子税务局(企业登录):我要办税-社保业务-缴费-单位批扣状态查询及批扣作废         

@深税:社保-业务办理-单位批扣状态查询及批扣作废。

2、我是一家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现需要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申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如何办理?

答:《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适用于被投资单位为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在中国境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所得的个人年度的汇算清缴。查账征收的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未填写“经营所得(A表)”的企业,应在填写完成后进行此表操作。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通过输入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或者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网首页点击“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并实名登录。

第二步:点击我要申报-【经营所得(B表)】,选择对应需要申报的年份,录入被投资单位信息。若被投资单位类型为合伙企业,则录入被投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系统会自动带出“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

第三步:录入收入成本信息,其中带*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第四步:录入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若企业没有相关纳税数据可直接点击【下一步】;

第五步:录入其他税前减免事项,若企业没有相关纳税数据可直接点击【下一步】;

第六步:填写捐赠项目信息

第七步:确认申报信息后点击【提交申报】,可在申报成功的页面立即缴款或查看申报记录。

3、我是查账征收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2020年从两处取得经营所得,如何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申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分别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于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选择其中一处从事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总纳税申报,报送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

填写“经营所得(C表)”前,需先填写“经营所得(A表)”、“经营所得(B表)”。

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申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点击【经营所得(C表)】,选择对应需要申报的年份,本表自动获取税款所属期、被投资单位信息,汇缴地由纳税人自行选择;

第二步:确认申报信息,系统将根据历史申报数据,自动归集需要调增的数据,纳税人还可以额外补充需要调增的数据。其中只有应调整的其他费用、可减免税额(可减免税额附表、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优惠附表)在报表中直接修改,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可在申报成功的页面立即缴款或查看申报记录。

填写说明:

【税款所属期】:默认为所选申报年度的1月-12月。

【汇总地】:选择其中一处从事生产经营所在地。

【应纳税所得额】:自动计算,不可修改。被投资单位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应调整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按规定需调整增加或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金额。

【应调整的其他费用】:按规定应予调整的其他项目的合计金额。

【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应调整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应调整的其他费用,不可修改。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不可修改。

【可减免税额】:可填写,减免税额≤应纳税额。

【已缴税额】:带出本年度累计已预缴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金额,不可修改。

【应补(退)税额】:由计算公式计算而得,不可修改。

原标题:12366每日咨询热点(2021年3月30日)

文章来源: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xwdt/ztzl/12366nsfwrx/12366rdwt/202103/ed32febbbdd54eecbcfbcf74ca2fbf68.shtml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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