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相关税种,收入额计算的比较
转让不动产不含税销售额的特殊换算,仅影响增值税预缴环节,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及其他相关税种涉及的销售额换算时,仍遵循“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的一般公式。但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的销售额计算公式,仅用于计算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对于土地增值税等其他税种,其销售额需按相关税收政策要求计算。
以土地增值税为例,其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经济收益,而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是作为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之一。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需减除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应纳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额是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所含增值税额,并不剔除土地价款。仍沿用上例,假设A项目全部销售完毕后,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为12100万元,支付该宗土地价款2420万元,则A项目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为8800万元[(12100-2420)÷(1+10%)],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收入则为11220万元(12100-8800×10%)。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其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换算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收入不同,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项目,因不涉及对应土地价款的扣除,其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相同。
此外,还需关注部分增值税减征优惠政策,在不含税销售额换算时,应使用该应税行为正常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在计算其他个人出租住房的不含税销售额时,按“含税销售额÷(1+5%)”来换算,即以该应税行为适用的征收率5%来换算,而非按实际享受优惠的减征率1.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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