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加速折旧政策规定,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扣除;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和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一次性扣除;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中的非小型微利企业和其他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可以一次性扣除。2018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分别规定,所有企业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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