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以下统称派遣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通常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应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属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企业,且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该机构、场所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如果按照19号公告的规定,并结合B公司在境内为A公司提供销售代理服务的性质、情况以及综合提供的相关辅助资料,税务机关判定B公司构成了常设机构,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B公司应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税务机关判定B公司不构成常设机构,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B公司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由A公司代扣代缴,计算公式为:含税佣金÷(1+6%)×10%。
那么,企业支付的境外销售佣金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按照财税〔2009〕29号文件的规定,不同类型的企业,其扣除限额的计算方法不同。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则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则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其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佣金或手续费等销售费用,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需按照委托销售收入的10%,计算确定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
值得关注的是,除保险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的服务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前提还包括:必须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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