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财会人员,在我们的实务操作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账务处理难题。比如:款已zz付清,但发票未到的情况。这样要怎么做账呢???下面小编就针对这个实务热点问题,给大家分享一下款已付清,但发票未到的财务处理吧!

一、实操中暂估入账的注意事项
购买原材是企业最常见的业务之一,具体分录很简单。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在会计实操中,该笔分录的附件至少有材料入库单、发票。一般来讲,两者都是齐全的。但是实际中也会遇到材料已经验收合格,但是发票未到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要暂估入账。具体处理如下。
举个例子: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10日购进原材料一批,验收合格并入库,但直到月底发票等结算凭证仍未收到。企业已支付货款45200元。6月初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为40000元,税率13%,增值税额为5200元。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第一步:5月底,暂估入账。
借:原材料 40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40000
这里有两点注意事项:1、增值税额不必暂估;2、暂估金额的确定。这个问题我们单拎出来讨论。
二、暂估金额的确定
有些同学会疑惑为什么是40000元呢,题目中并没有给出暂估金额啊?怎么就恰恰好和后面开的发票是一致的呢?有些有理论但是没有实务经验的同学就常常会估计成45200元。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
其实暂估金额是很好确定,因为实务中肯定会有购销合同或者报价单。这时候我们只需要用数量乘上报价单的不含税单价即可(以下简称为报价金额),不必受到是否支付了货款的影响。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既然已经支付了货款,虽然没有发票,但十有八九就是实际应该支付的金额。所以我们按这个金额价税分离,45200/(1+13%)=40000元(以下简称为不含税货款)。
不含税货款按道理应该是和报价金额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相差不大的情况下,按不含税货款即可。如果两者相差很大,说明这笔货款只付了一定比例,那么此时则需要按照报价金额暂估。
但是无论暂估金额是否和后来收到的发票一致,都需要进行下一步——红字冲销。
三、下月初红冲
借:原材料 (40000)(括号表示红字)
贷:应付账款 (40000)
下个月收到发票时:
借:原材料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200
贷:应付账款 45200
四、学员问题
问:老师,假如我5月10日收到材料,等到5月20日收到发票,这种也属于暂估的情况吗?
答:不是。实务中,我们收到材料的时候,如果没有收到发票,我们暂时不做账,只需要提醒供应商及时开票。只有到了月底(如5月31日),发票仍未收到,我们才暂估入库。
问:老师,为什么增值税不必暂估呢?这样是不是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呢?
答:并不冲突。因为税法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认证通过后才允许抵扣,所以在没有收到增值税发票前,不能够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款已付清,但发票未到的财务处理了。想要获取更多会计实务相关内容,可关注“中公财经”会计实务栏目,小编将为大家持续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