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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来来,“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了解一下

2019-07-08 11:34:23  

身为会计人,我们要时刻关注身边的工作热点,这样才能与时俱进。今日份,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会计热点内容分享是——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来来来,“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了解一下

1、不得不说的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500”就此妇孺皆知。但它到底被如何称呼,却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人士口中,有着不同的名字。据小编观察,税法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绝不会把费用减除标准表述为起征点,因为两者存在着本质的差别。但在各类会议、征求意见、税法宣传活动、新闻报道,以及有关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绝大多数会把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减除标准表述为起征点,甚至有的税务专家也这样表述,但往往会补充一句“……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个税起征点。”

小伙伴应该也都注意到了,就连政府工作报告都把个税起征点写进去了,你能说它错了吗?没错啊,老百姓一听就明白啊!顾名思义,起征起征——不超标准不征,超标准才征。具体标准多少、实际应征多少,那是下一步的事。虽然在众多场合被接地气地、错误地表述为起征点,有谁见过哪级税务机关把费用减除标准按照增值税起征点的内涵执行的——不超标准不征,超标准全征?又有谁有见过有纳税人拿着这个说事,要求税务机关按照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执行个税的?

2、增值税起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修改):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修改):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发布):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就是这个增值税起征点,小伙伴你能说情其中的奥秘吗?个人、按期、按月、按次、销售额到底内涵如何?

3、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总局在《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中并未就“起征点”进行进一步的解释。

考验真正语文水平的时候到了!小编又要咬文嚼字啦!请老师们批评指教哈。

之前,各地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规定口径不一,总局经过多年的酝酿才修成正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一统江湖、一锤定音。文中内容必定是字字珠玑、字斟句酌、一字千金。

小编认为:如果《办法》中“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与前文第二点“增值税起征点”内涵一致的话,应该准确地表述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简单明了,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保持高度一致!

如果这里的“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等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话,“相关政策规定的”这七个字岂不是画蛇添足、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

不一样,真的不一样!

4、何冰文里的起征点=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销售额限额(也即是小编之前定义的“视同”起征点)

《深化“放管服”改革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凸显九大亮点》: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在《办法》第九条中有相应规定,即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政策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元-500元(具体标准根据各省规定执行)。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个人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按月不超3万免增值税,好熟悉好亲切呀!这不是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吗(小编认为:该政策的准确表述应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但这并不影响该政策的理解和适用哪)?没错,是它、是它、就是它!

“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个人”仅指自然人。

至此,可能马上有小伙伴儿反驳,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不是仅适用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吗?不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怎么能适用啊!

反问一:哪个文件规定,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办理了税务登记,纳入税务机关正常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才能适用?!

反问二:哪个文件规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不能按月进行申报纳税呢?!

反问三:哪个文件规定,自然人不能适用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23号公告重在强调自然人预收多期不动产租金,采取租期内均摊的金额与按月销售额限额3万元进行比较,是否适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而并非将其作为自然人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特例!

“增值税起征点”:不超免征,超了全征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销售额限额”:不超免征,超了全征

异曲同工啊!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销售额限额属于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税总函〔2015〕199号):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中,对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不得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

广东国税微信公众号2018年1月3日推文:《朋友都在晒歌单,而我只想晒晒你们最想知道的纳税咨询热点》:

问10:请问明年小微企业还能继续享受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因此,未达起征点的小微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仍可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总结: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销售额限额(也即是小编之前定义的“视同”起征点)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来来来,“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了解一下相关内容分享了。想要获取更多会计热点内容,可关注中公会计考试网“会计实操培训”,小编将为大家持续更新。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812/1834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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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疯狂税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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