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国的税改政策可以说是力度之大,波及范围之广。就连周边国家也跟着享受了了一波政策红利的洗礼~是咱们财务人员关注的实务热点内容。
身处二线城市的小伙伴对这些政策了解的可能不是很及时,也不是很全面。不要着急,因为小编把这些二线城市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都给大家汇总好了,拿去收藏吧~
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法定免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营改增”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等。
2.即征即退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的。
(四)小微企业减免税规定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所得税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类别包括免税收入、可以减免税的所得、优惠税率、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抵免应纳税额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一)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减免税的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l)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1)企业从事上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 1 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1 年至第 3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4 年至第 6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1)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2)企业从事上述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 1 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1 年至第 3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4 年至第 6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 l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7.从 2014 年 11 月 17 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1.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到 100 万元(含10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加计扣除
(六)应纳税所得额抵扣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 年(24 个月)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七)加速折旧和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
2.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的行业
3.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包括自行建造)的设备、器具,单价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在分年度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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