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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预缴税款的那些事儿

2019-09-07 19:17:01  

身为会计人,我们要时刻关注身边的工作热点,这样才能与时俱进。下面,中公会计实操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建筑企业预缴税款的那些事儿,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建筑企业预缴税款的那些事儿

一个年轻人,有些迟疑地来到办公室,说:你是梁老师吗?我可以问你几个业务问题吗?是某某让我来找你的。

虽然我没听清某某是谁,但这个不重要,于是我问:有什么问题?

他说:是这样的,我是一个建筑公司的会计,刚参加工作不久,有几个税务问题不太明白。我尽量快些少占用您时间。第一个问题是,建筑公司是不是收到预收款就需要缴增值税?为啥总听说是预缴,预缴不是缴吗?有什么区别?

我说:建筑公司收到预收款,按政策规定其实并没有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备注:财税[2017]58号)理论上讲,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税。但是,因为建筑劳务时间跨度比较长,如果严格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计算缴纳税款,会造成资金前松后紧,入库税款的波动也比较大,不利于均衡入库。所以国家规定,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的时候,应该先按一定的比例预缴一笔税款。预缴和缴的区别就在于,没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叫预缴税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叫缴纳税款。

他说:哦,我明白了,设立预缴就是为了调节税款在入库时间上的不均衡。

我说:预缴除了调节时间上的不均衡,还要调节地区上的不均衡。对于公司来说,增值税是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但你们公司肯定不是只在当地盖楼,应该在全国很多地方都有工程,如果所有工程的增值税都在咱们这里缴税,是不是不太合适啊,所以建筑企业需要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他说:原来是这么一回事啊。那我们这个月有三个项目,一共预收了1500万的款项,该预缴多少增值税呢?

我说:你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吗?这三个项目是一般计税方式还是简易计税方式?

他说:是一般纳税人,有两个项目是一般计税,有一个项目是简易计税。

我说:如果是一般计税项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如果是简易计税项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他说:我们只有一个项目有分包情况,要不我一个个算算,你帮我看看对不对?

我说:嗯,你算吧

他说:第一个项目用一般计税,在河北,预收了1000万,分包了800万。那应该预缴的税款=(1000-800)÷(1+9%)×2%=3.67万元。

第二个项目用一般计税在四川,预收了300万,没有分包,那应该预缴的增值税=300÷(1+9%)×2%=5.5万元。

第三个项目在河南,预收了200万,简易计税,分包了190万,应该预缴的增值税=(200-190)÷(1+3%)×3%=0.29万元。

所以,我应该让项目经理分别去当地预缴这些增值税对吗?

我说:对,就是这样计算的。

他迟疑地说:可我怎么听说如果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就不需要在当地预缴增值税了,好像是2019年的新规定。是不是我们第三个项目就不用在河南预缴了?

我说:看来你还真是紧跟政策学习了,总局2019年4号公告中有相关规定,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不过你要注意这个政策的适用前提是小规模纳税人,你是一般纳税人不适用这个。

他很不好意思地说:是我没仔细看。我还有最后一个问题,就是每个项目我搞不清什么时候该一般计税,什么时候该简易计税,是可以随便选择的吗?

我说:建筑业的简易计税,有两种情况,一类是必须简易计税,一类是可选择简易计税。

必须简易计税有两种情况:一是小规模纳税人;二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

可选择简易计税的有五种情况:

一是清包工工程;

二是甲供工程;

三是建筑工程老项目;

四是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含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经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对于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五是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建筑安装服务可以简易计税。

他说:听起来还挺麻烦的,我要不还是写下来回去慢慢琢磨一下吧。

我说:好,你先回吧。税法就是挺麻烦的,不能着急,不可能一天都搞明白,只要每天用心琢磨一个问题,时间长了就搞明白了。

以上就是中公会计实操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会计实务热点——建筑企业预缴税款的那些事儿,想要获取更多会计实务热点内容,可关注中公会计考试网“会计实操培训”,小编将为大家持续更新。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7/1923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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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晶晶)

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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