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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会计处理明确了!企业怎么办

2019-09-07 20:43:57  

本文来自——中国会计视野 梁晶晶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财政部会计司

【学习心得及工作建议】

1、从上述解释看,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需要通过会计分录核算。企业如果想清晰反映加计抵减额的计提、转出和实际抵减,建议自行设置一个备查簿来记录。

2、实际抵减的金额,记入“其他收益”科目。“其他收益”是2017年6月12日起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新增的一个损益类会计科目,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该科目专门用于核算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但不宜确认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的政府补助。

3、如果没有后续优惠政策,其他收益部分会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4、如果增加的“其他收益”导致临界点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合理的选择应该是放弃享受进项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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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4/1887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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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晶晶)

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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