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以下简称“66号公告”)的推出,让“加速折旧”又成了网红。
享受“加速折旧”必须是因为技术进步和强震动高腐蚀吗
一提到加速折旧,朋友们马上就会想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的规定: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因为技术进步、强震动、高腐蚀的固定资产,才可以加速折旧。这一范围的界定,深深滴印在了脑海里,挥之不去。
2014年9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紧接着推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将政策正式落地。
75号文规定,6大行业企业(2019年起,66号公告已将之扩大至所有制造业行业,下同)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固定资产;6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均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也就是说75号文规定的可以适用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是“行业+规模+单价”三指标来锁定是否可以享受,是否属于传统的技术进步、强震动、高腐蚀的固定资产,在所不问。
包括后续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66号文以及“一次性扣除政策”,均不要求固定资产必须是因为“技术进步、强震动、高腐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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