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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15%【政策学习笔记】

2019-10-10 09:30:33  

近期税局发布了一篇关于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15%的政策公告,政策的下发,立马成为了会计人关注的热点,当然一部分人对政策还不是很了解,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15%【政策学习笔记】,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15%【政策学习笔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现就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学习心得】原先可以加计抵减10%的四个行业是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现在仅有生活服务加大了政策优惠力度加计15%,这应该是经过了测算,为了确保生活服务业税负不增采取的措施。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学习笔记】按照36号文件,生活服务是指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学习心得】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既包括一般项目销售额,也包括简易项目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即征即退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如果是差额计税,用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

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15%的政策,需要重新计算判断,并不是原先适用10%加计抵减,然后企业又是以生活服务为主,就能自动升档为加计15%了,因为判断适用政策的期间是不一样的,参与计算的销售额的分子也是不一样的。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学习心得】如果三个月连续没有销售额,就从有销售收入的月份开始连续计算3个月。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学习心得】一次判断,一年享受。老企业已经是木已成舟,新公司可以适当关注如何向政策靠拢。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学习心得】老企业如果判断符合政策条件,从2019年10月开始,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就可以加计15%抵减了。2019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新企业虽然有进项税,但暂时不能加计,三个月后判断符合加计抵减15%的政策,之前未加计的进项税额可以补提。

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9月30日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会计热点——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15%【政策学习笔记】相关内容分享。想要获取更多会计热点内容,可关注中公会计考试网“会计实操培训”,小编将为大家持续更新。

原标题为:[政策学习笔记]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15%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10/194865.shtml

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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