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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取消“其他所得”,遇到原“其他所得”怎么办?
一、原“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订)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原“其他所得”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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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税法取消“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新个税法的应税项目为九项,原“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正式取消。
四、遇到原“其他所得”怎么办?
《个人所得税法》征税项目采取正列举的方式,即凡是属于列举项目的,依法征税,凡不属于列举项目的,不得征税。
新个税法取消了原“其他所得”项目,是否意味着原来归属“其他所得”项目就不征税了呢?
非也!
实际上,取消“其他所得”项目,正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按照目前的税制设定,九项应税所得即可涵盖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全部项目。
【疯狂税客】认为,原“其他所得”应有两种归宿:
1、归属于九项应税项目;
2、排除在九项应税项目之外。
但无论原“其他所得”归去何方,都应该由有权限的机关进行规范明确。
在政策尚未明确之前,如果遇到原“其他所得”项目,建议: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有自己专业的判断,是否应归属于九项所得项目;
2、如果不能作出判断,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退一步讲,在政策尚未明确之前,对于遇到的原“其他所得”,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概作为不征税处理,也是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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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为:自然人税收—个人所得税(50)遇到原“其他所得”怎么办?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1/1855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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