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会计人,我们要时刻关注身边的工作热点,这样才能与时俱进。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会计实务热点内容是——自然人税收之个人所得税法与征管法该如何协调?
自然人税收之个人所得税法与征管法该如何协调?
一、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A、对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B、对于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二、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条办理。
……
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五、征管法关于纳税申报义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六、此种情况如何协调?
【案例】甲为从事代理记账报税的自然人,现服务对象有5家,每月共收取服务费5000元,无其他收入来源,各服务对象都没有为其办理个税申报。
【分析】
对于服务对象:应按征管法相关规定,承担未扣缴申报的法律责任。
对于甲来说:属于“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应做汇缴申报的情形。可是,对照自行申报情形的第一条,不考虑其他扣除项目,甲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5000*12-60000=0元,又不属于应汇缴的情形,无需自行申报。
但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应纳税款缴纳,均应办理纳税申报。
那么问题来了:甲到底要不要进行汇缴申报?这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适用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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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为:[解税吧]自然人税收—个人所得税(58)此种情况,个人所得税法与征管法该如何协调?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2/1862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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