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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号公告: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简并之后更精简【政策评述】

2019-10-24 10:21:02  

身为会计人,我们要时刻关注身边的工作热点,这样才能与时俱进。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会计实务热点内容是——34号公告: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简并之后更精简【政策评述】

34号公告: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简并之后更精简【政策评述】

今天总局高产,连发两个文件,一是34号公告《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二是35号公告《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时间有限,我们今天先学习34号公告的主要内容。

前情提要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34号公告的背景知识,什么是税务行政许可呢?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税务活动的行为。简单说就是如果你想办特定的事情,必须经过税务局审批。

有人问,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的事情有哪些呢?如果这个问题搁在2015年之前,我可能真不好回答,因为确实太多了。但自从国务院颁布国发〔2015〕27文,明确要求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后,税务总局陆续清理了税务管理方面的审批事项,需要审批的事项就只剩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了,总局在2016年第10号公告中明确,需要进行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有7项,分别是:

1、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2、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3、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5、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高开票限额审批

6、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7、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数量并不多,大家看起来一目了然。我原本以为这已经精简到位了,毕竟这7项许可事项审批都是法律法规设定的,系出名门,不可能再简化了。

没想到的是,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出了修改,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修改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如此一来,第7项许可就失去了法律依据,税务总局随后马上颁布了2019年第11号公告,将该项税务许可事项也去掉了。所以,从2019年3月1日开始,需要审批的事项就只有六项:

1、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2、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3、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5、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高开票限额审批

6、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政策要点

现有的6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短时间内数量上不可能再减少了。总局今天颁布的34号公告,想办法将这些事项在时间、流程、和文书上又做了一番精简。主要内容有:

一是办理时间压缩了。纳税人申请办理第3项、第5项、第6项许可,要求税务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理完;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第4项许可,要求税务机关在15个工作日办理完。办理不完,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二是文书简并了。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减少了两个栏次;另外,《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不用填了。

三是报送材料减少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人只需要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相关信息税务机关在系统内查询;延期申报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申请理由,不用单独报送情况报告。

四是送达程序简化了。税务机关在窗口直接送达许可文书,且申请人无异议的,不用填送达回证,只需要签收人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下面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日期即可。

仔细分析,前三项是对纳税人的减负,第四项是对税务机关的减负。

细究起来,这些规定并不是特别大的改变,只是一些细节上的变化,如果不去特意关注,纳税人可能都不会意识到这些事情发生了改变。但“泰山不拒细壤,故能成其高;江河不择细流,故能成其深。”再大的事情,其实都是由一件件小事构成的。其实,每一个规定,每一个改变,都是向着一个目标努力,就是让办税更便利,服务更加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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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为:[政策评述]34号公告: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简并之后更精简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10/1954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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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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