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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即将换新颜,会计人需关注六大变化!

2019-10-25 10:49:29  

身为会计人,我们要时刻关注身边的工作热点,这样才能与时俱进。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会计实务热点内容是——《会计法》即将换新颜,会计人需关注六大变化!

《会计法》即将换新颜,会计人需关注六大变化!

10月21日,财政部发布了《会计法》修订草案,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会计法》自1985年颁布以来,经历过1993年第一次修正,1999年修订,2017年第二次修正。在三十多年的时间里,修订了一次,修正了两次。变化不算太频繁。

但本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变化点还是挺多的,总的来看,从原来的7章52条修订为6章60条。共修改了39条,增加了11条,删除了2条,合并1条,保持不变的只有11条,修订面达到八成以上,当然有的条款是措辞上的小修小补,有些则是伤筋动骨大改。具体来说,我们需要关注的主要变化有六方面。

一、会计法的定位更加清晰

会计法是规范会计秩序的基本法。作为基本法,应该围绕原则性、方向性的内容去规范,而不能过于关注细小的、琐碎的会计事项。在原会计法中,有若干条款都有过于细致的规定,如“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等等。并不是说这些规定没有必要,而是不应该出现在《会计法》这个基本法当中,杀鸡焉用牛刀,所以本次修订稿,把这些原本应在下位法中体现的细节化规定都进行了删除。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对一些表述进行了简并和概括,比如对应当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事项,由原来七项概括为四项,分别为资产、负债、净资产的增减变动;收入、支出、费用的增减变动;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这样的调整,表述更加精炼,更符合会计法应有的定位。

二、对电子会计凭证核算进行了规范

随着会计电算化的不断发展,单位利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核算是大势所趋,在征求意见稿专门新增了一条,专门对利用电子会计凭证核算进行了规范,单位应当保证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被发现,且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如果是利用纸质会计凭证的电子影像件进行核算,还应该建立纸质会计凭证与其电子副本文件的检索关系。可以说,篡改、重复入账是电子会计凭证最容易出现的核算漏洞。如果单位要采取电子凭证核算,必须保证有相应的程序可以排除掉这些漏洞。

三、新增了对单位建立内控制度的要求

一个企业内部控制是否规范,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本次修订稿专门增加了一条,要求单位建立内部控制,从加强职工职业道德教育,岗位相互分离制约、重大风险舞弊的报告程序、到建立监督评价制度,不断改进和加强内部控制,形成一个完整的闭环。让不断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来保障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

四、新增了接受检查时的禁止性规定

单位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拖延、隐匿、故意销毁、谎报。和原会计法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不得拖延和故意销毁两种情形。

拖延和故意销毁,这应该是国家机关进行检查中所遇到的较为常见和突出的问题,因此本次修订专门在法律中列示了这两点。不过,在实际检查工作中如何判断其实是有难度的,多长时间不提供资料是拖延?资料毁损如何认定是故意?这些问题需要在之后的具体的管理办法中明确才便于落实。

五、法律责任变化大、看点多

法律责任是一部法律中最令人关注的章节。原会计法中,法律责任有八条,而征求意见稿中共有十三条,是整部会计法中修订最多的章节,主要变化有,一是对违法行为根据动机、后果等,进行了适当分类,力求罚当其责;二是新增了“没收违法所得”这个处罚种类,对因违法行为产生违法所得的,首先要没收违法所得,再处以罚款;三是经济处罚金额提高了,最高处罚金额,对单位从十万元提高到了一百万元,对个人从五万元提高到了五十万元;四是增加了对未按规定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办会计事项的处罚,无资格的机构代办会计事项属于违法行为。

六、新增了对会计从业人员的保障性条款

在征求意见稿中有两条规定,对会计从业人员来说是利好。

一是如果会计人员出现了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有证据证明自己曾在事前提出了异议,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责任。这一条,对于会计从业人员来说,应该是一个非常有利的保护措施,毕竟多年来,会计人员最大的职业风险,在于听老板的话,可能会违法,不听老板的话,马上会失业。面对这种两难选择,一些会计人只能先解决眼前危机,违背本心弄虚作假,从而给自己埋下隐患。新的会计法这一条给大家解除了紧箍咒,只要会计人员尽到提醒责任,保存好证据,就可以减除或免除责任。从此后,会计人员不必承受那些超过自己权限范围内的法律责任了。

二是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及相关人员,单位除了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还新增了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获得经济保障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

总之,通观新会计法修订草案,直观感受就是变化很大,亮点很多,是一部值得会计人期待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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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10/1954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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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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