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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生产、经营性质"的应税所得?兼说"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

2019-10-25 14:35:27  

身为会计人,我们要时刻关注身边的工作热点,这样才能与时俱进。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会计实务热点内容是——何为"生产、经营性质"的应税所得?兼说"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

何为"生产、经营性质"的应税所得?兼说"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

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所得税法》正列举的九项所得征收,大致可分为两类:生产、经营性质的应税所得和非生产、经营性质的应税所得。对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来说,界定生产、经营性质比较清晰明了,鲜见争议。但对于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发生纳税义务的自然人纳税人,如何区分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类别,适用何种征收项目、何种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不少。有时征纳双方各执一词,因此而引发的评估、稽查甚至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屡见不鲜,确实有必要对临时发生纳税义务的自然人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分类问题,研究制定一个简单、快速、有效的判断方法。

一、生产、经营的含义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与工作程序规范》(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 立法语言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新华字典》(第11版本):[生产]人们使用工具来创造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经营]筹划管理。

百度百科:所谓生产经营(Production management),是围绕企业产品的投入、产出、销售、分配乃至保持简单再生产或实现扩大再生产所开展的各种有组织的活动的总称。生产经营是企业各项工作的有机整体,是一个系统。

【疯狂税客】认为,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用词有严格的规范,应具有可理解性、可操作性。首先应从汉语的通常释义去理解法律条款。很明显,“生产经营”是个系统工程,有计划、有组织、有协调、有配合,是个闭合的循环系统,单靠一个自然人的劳力、技能是无法独立完成的。

二、生产、经营性质的应税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

(五)经营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79号):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

(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0〕91号):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_T 4754—2017)》(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7号发布):装卸搬运和仓储业,指装卸搬运活动和……。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发布):(5)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疯狂税客】认为:

1、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其生产、经营所得按“经营所得”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2、未办理工商登记、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但从事个体工商业的个人,其生产、经营所得,按“经营所得”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3、【举个例子】:某公司临时装卸货物,经办人员找到甲某,甲某驾轻就熟,到现场看了一下工作量,经与经办人员多番讨价还价后,20000元成交。然后,甲某赶紧就到县城十字路口,找了10个民工,又经多番讨价还价,商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装卸任务,每位民工将获得1500元报酬,不考虑其他因素,甲某获取利润5000元——甲某取得的即是生产、经营性质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

三、非生产、经营性质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一)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

【疯狂税客】认为:

1、除了“二、生产、经营性质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发生纳税义务的自然人纳税人取得所得均为非生产、经营性质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

2、【举个例子】:某公司临时装卸货物,经办人员到县城十字路口,找了10个民工,经多番讨价还价,商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装卸任务,每位民工将获得2000元报酬,公司与每名民工分别结算——每名民工取得的即是非生产、经营性质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

四、区分方法

1、为取得生产、经营性质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自然人纳税人需要进行策划、投资、组织、管理,且这些行为都发生在目标确定以后,是为生产、经营性质;

2、自然人纳税人仅凭出售或出租自己的气力、智力、财力,甚至单凭运气即可获得所得,且自然人纳税人的气力、智力、财力等,均是获得所得之前就存在了的,为自然人所拥有了的,无需再行增量,是为非生产、经营性质;

3、并非经过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取得的所得均为“经营所得”,个人投资者取得的非生产、经营性质的所得仍按规定的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前述的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

五、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关键词:“任职或者受雇”。

某个人或某个组织,为了特定目的成立一个组织,设置必要的岗位,确定各岗位的报酬,个人任职或受雇后,接受公司的管理,提供与岗位职责相关的劳动,该组织根据规章制度及个人贡献大小支付报酬,是为工资、薪金所得。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与任职或者受雇的企业是命运共同体。

2、劳务报酬所得关键词:“个人从事”。组织或个人因为某项临时的工作任务需要,靠组织或个人自身的能力无法完成,或不愿自身完成,外请个人提供服务,报酬多少的确定,需要一个双方临时谈判的过程,往往个人还占主动权,因为只有他或他们这类的人才拥有相应的能力、技能和意愿,才能独立完成,是为劳务报酬所得。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与企业不是命运共同体,是处于平等地位的两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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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为:自然人税收—个人所得税(106)何为"生产、经营性质"的应税所得?兼说"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7/1918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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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疯狂税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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