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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之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农产品学习笔记发出后,有好朋友指出,对“进项税额的核定扣除”这一知识点只介绍了文号,而文件的内容比较多,希望有一个专门的笔记,因此,补记之。
话说农产品实行“前免后抵”的模式,而且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收购方自开,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因此,国家从2012年开始,试点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核定扣除。分为三种情况:
一、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
1、投入产出法。按照销售量以及单位销量耗用农产品原料的标准以及购入原料的平均单价来计算。比如:一吨超高温灭菌牛奶需要消耗原奶1.068 吨。某乳业公司当年销售成品超高温灭菌牛奶1万吨,取得销售收入1亿元,销项税额1600万元,根据标准计算,需要消耗原奶1.068万吨,当年原奶平均购买单价为每吨5000元,则当年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1.068万*5000*16%/(1+16%)=736.55万元。(扣除率16%,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假设全年适用)。
注意:购入原料时不进行价税分离,按实际购入金额计入原材料科目(下同),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销售数量、耗用标准、购入平均单价计算,与购入量无关。会计处理如下(假设按年处理,下同):
借:银行存款等 116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0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36.55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 736.55万元
2、成本法。根据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料,确定生产成本中所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所占比例(耗用率)来计算允许扣除的进项税额。当年计算时采用上年的耗用率。比如:某熟食公司生产销售猪肉罐头,根据上年会计资料,外购猪肉金额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为50%(耗用率),当年主营业务成本1亿,则当年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亿*50%*16%/(1+16%)=689.66万元。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9.66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 689.66万元
但注意: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3、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二、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
可抵扣进项=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0%/(1+10%)
三、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
可抵扣进项=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 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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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会计实务热点:增值税之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相关内容分享。想要获取更多会计实务热点内容,可关注中公会计考试网“会计实操培训”,小编将为大家持续更新。
原标题为:增值税学习笔记(十一)--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811/1828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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