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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法的“18变”与“不变”

2019-11-06 11:02:00  

身为会计人,我们要时刻关注身边的工作热点,这样才能与时俱进。下面,中公会计实操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会计实务热点内容是——印花税法的“18变”与“不变”

《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相较于目前尚在实施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即将提交人大审议的《征求意见稿》有哪些变化?又有哪些《条例》框架下的政策被保留?咱们一起来学习“变”与“不变”。

印花税法的“18变”与“不变”

印花税法的变化:

变化一:取消对财政部的征免授权,改为对国务院的免征减征及证券交易纳税人、税率调整的授权。

我们知道,今年财政部提请人大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中,保留了对财政部自己的征免授权,人大在公开征求意见后,取消了这一授权。这次财政部吸取了教训,没有加入给自己授权的条款。

变化二取消印花税票。

改变印花税“三自”纳税方式(自行计算应纳印花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在应税凭证上一次贴足印花并注销)。改为自行按期申报(证券交易保留代扣代缴)的纳税方式。搞收藏的童鞋注意哦,一种物品一旦走进历史,就具有了收藏价值。

变化三:增加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的规定。

改变“三自”纳税方式后,征管的方式也需作相应调整,具体在《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

变化四:取消了《税目税率表》中“范围”栏。

从而将原来明细列举的方式作了一定的改变。部分税目(比如租赁合同)有了概括列举的特点。

变化五:证券交易标的物增加“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

变化六:明确非集中交易方式转让证券时无转让价格的计税依据。

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一个交易日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变化七:改变在签订合同(书据)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行为的计税依据的确定。

由“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调整为:“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计税依据:

(一)按照订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的,按照其规定确定。

(二)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方法确定的,按照实际结算的价款或者报酬确定。”

变化八:已申报纳税的凭证,所载金额调整的,由原来只补不退调整为多退少补。

变化九:涉农、涉军优惠范围扩大。

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订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军队、武警部队订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原规定为: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军事物资运输免征印花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变化十:借款合同应税范围缩小。

由原“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调整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订立的借款合同”

变化十一:租赁合同应税范围扩大。

由原列举的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调整为“租赁合同”这一概括式表述。

变化十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合并为建设工程合同,税率为支付价款的万分之三(勘察设计合同税率由此降低2个点)

变化十三:加工承揽合同改名承揽合同,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

变化十四:运输合同税率由万分之五将为万分之三。

变化十五:仓储保管合同分拆为仓储合同、保管合同,税率保持千分之一不变。

变化十六:产权转移书据表述更为准确。

财产所有权表述调整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书据;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不包括上市和挂牌公司股票);版权调整为著作权。

变化十七:权利许可证照根据不动产管理的新变化,将房产证与土地证合并为“不动产权证书”。

变化十八:将融资租赁合同从借款合同中分离,单独列为一个税目,维持按租金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不变。

印花税法的不变:

不变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将原条例的内容平移至法律。另一类是将原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内容上升为法律。

一、条例平移至法律

1、对纳税人的规定(除证券交易外)维持不变。

2、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按件确定的规定以及税率保持不变。

3、买卖合同(原购销合同)、技术合同的税目范围、税率保持不变。

4、《条例》规定的以下优惠不变: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5、《条例》以下规定不变: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订立的,应当按照各自涉及的价款或者报酬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二、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上升为法律,实质没变。

1、证券交易印花税单向征收、税率千分之一的规定不变。

2、非资金账簿印花税从现行的免征政策改为不列入征税范围,实质不变。

3、资金账簿印花税将现行万分之五减半征税的优惠改为法定税率万分之二点五,实质不变。

4、含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的确定,维持现有规定不变。

5、财产保险合同的范围、税率千分之一不变。

6、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维持不变。

7、对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的征税规定不变:分别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照各自适用税目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税率高的计算应纳税额。

8、原有的下列优惠不变:个人转让或购买住房签订的书据免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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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为:印花税法的“18变”与“不变”(财行税学习笔记八)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811/1822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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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税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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