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会计人,我们要时刻关注身边的工作热点,这样才能与时俱进。下面,中公会计实操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会计实务热点内容是——增值税税收优惠之免税。
增值税税收优惠之免税
增值税的优惠类型很多,今天先聊聊免税。一般来说,免税项目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专票,但也有例外。本笔记按“起征点下免税”“小微企业免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营改增免税项目”“财政部总局根据授权规定的免税项目”“允许开具专票的免税项目”“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免税项目”分别归类。其他的优惠类型在下一个笔记中学习。
一、起征点下免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小微企业免税
财税[2017]7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免税项目: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补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计划生育时期的政策,现在鼓励生育了,不知道这个政策会不会取消,据说为了鼓励生产,解放初我国不进口避孕药具,是不是真的,我也不知道,那时候还没我呢)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免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十七)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二十四)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二十五)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十七)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二十八)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二十九)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三十)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十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三十三)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三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三十九)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四十一)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
五、财政部总局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的免税项目
财税字[1997]66号
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科研、教学书刊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财税字[1998]47号
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财税字[1998]67号、68号、69号
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国税发[1999]40号
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9〕198号
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9]255号
对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为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免税进口的图书、报刊等资料,在其销售给上述院校和单位时,免征国内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财税〔2000〕42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财税[2001]30号
其它粕类(非豆粕,笔者注)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1]54号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1]97号
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1]113号
若干农业生产资料(不含化肥)免增值税
财税〔2001〕121号:
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
国税发〔2001〕131号
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2]89号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财税〔2002〕142号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税〔2003〕86号
对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税〔2003〕141号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4〕69号
对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的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缩微平片、胶卷、地球资源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财税〔2006〕65号
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国内钻石开采企业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自产毛坯钻石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7〕第83号
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8〕5号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8〕56号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8〕81号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0]108号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仍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0]110号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1]137号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2]75号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2]97号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4〕51号
横琴、平潭各自的区内企业之间销售其在本区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财税〔2014〕85号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4〕84号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5〕35号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的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19号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52号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73号
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82号
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83号
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94号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97号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财税[2016]98号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7]35号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7]36号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新疆国际大巴扎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改增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该文件是一个营业税优惠的延续文件,营业税文件中有表述“经国务院”批准,但这个文件没有类似表述,)
财税〔2017〕48号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7〕58号
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7〕60号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有关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7〕77号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8〕38号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8〕53号
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8〕91号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免税项目
财税[2002]2号
自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05]13号
由财政部归口管理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按照财税[2002]2号文件所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允许开具专票的免税项目
财税字〔1999〕198号:经国务院批准,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4〕38号,经国务院批准,
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的其他优惠,下一个笔记再聊。
推荐阅读:
以上就是中公会计实操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会计实务热点——增值税税收优惠之免税,相关内容分享。想要获取更多会计实务热点内容,可关注中公会计考试网“会计实操培训”,小编将为大家持续更新。
原标题为:增值税学习笔记(十五)--税收优惠之免税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811/182505.shtml
[免责声明]相关信息来自于中国会计视野,版权归原作者税海无涯苦作舟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