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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税收优惠延续!还有哪些实务问题要关注?

2019-11-11 11:42:19  

身为会计人,我们要时刻关注身边的工作热点,这样才能与时俱进。下面,中公会计实操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会计实务热点内容是——软件企业税收优惠延续!还有哪些实务问题要关注?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延续!还有哪些实务问题要关注?

盼星星、盼月亮,总算在2018年汇算清缴即将结束前,把软件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盼来了。

2019年5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正式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以下简称“68号公告”),文件规定: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对于上述规定,需要在实务操作中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软件企业

(一)2017年之前“两免三减半”的5年优惠期已经用足

对于此类企业,2018年无法继续享受软件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但如果该类企业在2018年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要求并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可以在2018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二)2017年之前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到2017年尚未用足5年

对于该类企业,由于优惠期尚未用完,只要该类企业在2018年仍然满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所规定的条件,就可以在2018年继续享受软件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需要满足的具体条件如下(需在2018年度同时满足):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注:不一定是研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注: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口径统计)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注:包括自主研发的软件实现的收入,也包括外购的软件实现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注: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规定,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注:仅包括自主研发的软件实现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2017年之前尚未获利,2018年开始获利

对于该类软件企业,由于之前一直亏损,2018年实现盈利,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公告)的规定,2018年当年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只要该公司当年满足软件企业的条件,该类企业可以按照68号公告的规定,在2018年享受免税优惠,并可持续享受到2022年期满为止。

(四)2017年之前尚未获利,2018年仍未获利

对于该类软件企业,由于一直亏损,无需享受软件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不需填报软件企业优惠的信息。

如果该类软件企业在2019年实现盈利,且弥补完历年亏损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0,该类企业在2019年是否还能享受软件企业的免税优惠呢?

仅从68号公告的内容,还无法得出确定的结论。

从合理性角度讲,如果没有后续的政策,对于该类企业,应该是从2019年开始计算优惠年度,无论2019年是否属于获利年度,直到2023年期满为止。即:2019年和2020年是免税年度,2021年至2023年是减半年度。在此期间,企业某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大于0,按上述对应期享受优惠即可。

二、2018年当年新设立的软件企业

(一)2018年获利

该类企业只要满足软件企业条件,就可以按照68号公告的规定,在2018年享受免税优惠,并可持续享受到2022年期满为止。

(二)2018年亏损

对于该类软件企业,由于设立当年出现亏损,无需享受软件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不需填报软件企业优惠的信息。

如果该类软件企业在2019年实现了盈利,且弥补完上年亏损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0,该类企业在2019年是否还能享受软件企业的免税优惠呢?

问题和上述第一部分第(四)款情形一致。

三、2019年新设立的软件企业

该类企业在2019年或以后年度盈利,是否也可以享受软件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取决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是否会继续延续。从当前国内(产业转型升级)和国际(中美贸易战)的大背景看,政策延续的可能性比较大。但具体是否真的会延续,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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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5/1899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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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张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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