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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大额资产的几个实务问题

2019-11-13 14:19:09  

身为会计人,我们要时刻关注身边的工作热点,这样才能与时俱进。下面,中公会计实操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会计实务热点内容是:购置大额资产的几个实务问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文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算折旧。

文件内容不多,但需要解决的实务问题不少。本文就大家关注的几个实务问题逐一解析。

购置大额资产的几个实务问题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

54号文规定,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

取得固定资产的途径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是否任何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可以享受上述优惠呢?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规定,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按照上述规定,可以明确以下两点:

1、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仅限于购进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他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不能享受上述优惠。

2、以货币形式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买的新资产,也包括购买的二手资产。

三、资产购进时点和价值

(一)购进时点

由于政策优惠期仅限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因此,对于固定资产的购进时点确认就很关键。

46号公告规定,固定资产的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价值确认

固定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固定资产的价值确认中发生的税费是否包括增值税?

这个问题要根据各企业实际情况判定。

如果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资产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项税可以抵扣,则固定资产的价值不含增值税;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进项税不得抵扣(如专门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等),则固定资产的价值包含增值税;如果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固定资产的价值包含增值税。

如果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无论企业取得何种类型的发票,其固定资产的价值均包含增值税。

四、税前扣除时点

46号公告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如某企业于2018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19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不能在2018年一次税前扣除。

五、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既然允许税前扣除,是否意味着在会计处理上也不需要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46号公告规定,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政策允许税会不一致,但也没有要求必须不一致。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在会计处理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问题是,如果企业购买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可以一次计入损益吗?

这就涉及到固定资产在会计上的入账标准问题。也就是说,企业应该将单价在多少元以上的资产在会计上按“固定资产”处理。一旦标准确定,就应该将符合标准的资产确认为“固定资产”,不受税收政策影响。

六、可否选择性扣除

如果企业在2018年11月前购置并投入使用了多项设备,且单价均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可否选择将部分资产在汇算清缴时一次税前列支,另一部分资产正常按折旧额税前列支?

46号公告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按照上述规定,无法判定企业是否可以对资产有选择性地一次性税前扣除。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的解读规定,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按照文件解读精神,政策要求一目了然。对于企业当年购入并使用的设备,哪些可以一次性税前列支,你自己看着办就是了!

七、如何加计扣除

如果企业在2018年7月购买并投入使用了一台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计税价值200万元,企业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则该企业在申请2018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满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条件)时,可以以200万元为基础进行加计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因此,企业在日常会计处理时,将该资产计入“固定资产”,并在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年度汇算清缴时,将200万元一次性税前列支,对该资产在当年计提折旧的部分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以上就是中公会计实操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会计实务热点:购置大额资产的几个实务问题相关内容分享。想要获取更多会计实务热点内容,可关注中公会计考试网“会计实操培训”,小编将为大家持续更新。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809/1804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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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张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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