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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类个人所得税之限售股(2)

2019-11-18 09:38:12  

身为会计人,我们要时刻关注身边的工作热点,这样才能与时俱进。下面,中公会计实操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会计实务热点内容是:资本类个人所得税之限售股(2)

在昨天的笔记《资本类个人所得税之限售股(1)》中,小编简单介绍了限售股的形成以及征管的难点,今天开始咱们区分不同的情况来学习限售股的计税及征管方法。

在2012年3月1日以前,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尚未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注意:这类限售股目前还是大量存在的)。这种情形下,证券机构的信息系统内没有限售股原值信息。针对两类限售股(两类限售股的概念参看前一篇笔记),确定不同的计算方法:

1、股改限售股。股改限售股在开始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会停牌一段时间,改革完成后开盘的第一个交易日称为“复牌日”,复牌日的收盘价我们假设为X。

2、新股限售股。新股限售股是指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IPO公司的限售股,这类股票上市首日的收盘价我们假设为X。

两类限售股的“X”确定之后,又要分两步来进行税款的征收。

1、预征

以0.15X作为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以X计算转让收入,按20%的税率计算预征税款。举例如下:

张三持有新股限售股10万股,每股原值2元,上市交易首日收盘价10元,张三后来转让的实际价格为15元,则应预征的税款:

(10-0.15×10)×10万×20%=17万

2、清算

可以看出,按照上述方法预征的税款与实际情况会有差异,因此,在制度设计上,还有清算的环节,“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

继续上例:

实际应征税款:

(15-2)×10万×20%=26万

因此,理论上来说,张三还应该在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款清算,补缴税款9万元。但是实务中,究竟有多少出售限售股的股民在进行清算,恐怕不是那么乐观,但这并不表示股民一定就少缴了税款,上例中,假设王某后来转让的价格为每股10元,则实际应征税款:

(10-2)×10万×20%=16万,还可以申请退税1万元呢。实务中也很少有股民知道这个政策而去申请退税的。

限售股原值的确定。

按照“加权平均法”确定,上例中,假设张三持有的限售股分两次购入,第一次购入5万股,每股1元,第二次购入5万股,每股3元,则其限售股每股原值:

(1×5+3×5)/10=2元。

如果同时持有流通股及限售股,在转让时按照“限售股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先出售限售股。

限售股的其他政策,我们下一个笔记再继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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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类个人所得税之限售股(3)

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股票是否属于限售股?

以上就是中公会计实操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会计实务热点——资本类个人所得税之限售股(2)相关内容分享。想要获取更多会计实务热点内容,可关注中公会计考试网“会计实操培训”,小编将为大家持续更新。

原标题为:资本类个人所得税系列(二)限售股(2)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11/1964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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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税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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