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会计实操
 

离职补偿金不计入工资总额?

2019-11-19 14:22:37  

身为会计人,我们要时刻关注身边的工作热点,这样才能与时俱进。下面,中公会计实操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会计实务热点内容是:离职补偿金不计入工资总额?

公司将员工辞退,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需向员工支付离职补偿金。公司支付的该补偿金,是否要计入公司的年度工资总额?

离职补偿金不计入工资总额?

一、统计规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一九九〇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

结论:按照统计局的标准,离职补偿金不计入工资总额。

二、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结论:《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对薪水的解释:工资。若将薪水视同薪酬,则以财政部制定的会计核算标准,离职补偿金计入工资总额(职工薪酬)。

三、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以下简称“178号文”)第一条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3号文”)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结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178号文的规定,补偿金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按照3号文的标准,工资总额不包括内容没有离职补偿金,也就是说,未在例外中列举的其他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均应计入工资总额。按此理解,工资总额也应包括离职补偿金。

但从3号文第一条的原则规定看,似乎也很难看出工资总额是否应该包括离职补偿金。

四、税会不一致如何处理

员工离职补偿金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局和财政部的观点很明确,国家税务总局的态度“羞羞答答”,“犹抱琵琶半遮面”。作为企业,在实务中该如何把握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54号),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如上所规,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揭开“面纱”前,企业是否可以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把员工的离职补偿金计入工资总额呢?

三思而行!因为地方还有政策!

如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明确答复(http://www.jl-n-tax.gov.cn/art/2015/5/22/art_29_3403.html):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仅仅指“工资薪金总额”,员工离职一次性补偿不属于“工资薪金总额”的范畴,不能作为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

这政策,不说了!

以上就是中公会计实操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会计实务热点:离职补偿金不计入工资总额?相关内容分享。想要获取更多会计实务热点内容,可关注中公会计考试网“会计实操培训”,小编将为大家持续更新。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805/174893.shtml

[免责声明]相关信息来自于中国会计视野,版权归原作者张海涛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张海涛

上一篇 溢价转让股权如何筹划?
下一篇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联系我们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会计实操交流群
扫描二维码 进群与大家共同探讨实操难题,学习路上不孤单

会计实操
课程/班次快速咨询通道

 
关闭弹框
提交成功!
近期我们会联系您,请注意接听
微信扫码
会计实操学习交流群
二维码
进群即可领备考资料包并通知考试时间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