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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房”涉及的契税政策

2019-11-28 10:09:42  

身为会计人,我们要时刻关注身边的工作热点,这样才能与时俱进。下面,中公会计实操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会计实务热点内容是:居民“房事”涉及的契税政策

上一个笔记我们聊了契税的一个显著特点——执法依据中“批复”多,其实,契税还有另一个显著的特点,那就是:深度介入居民的家庭生活,可以说,在2019年1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前,还没有哪个税种,像契税那样,对居民家庭生活进行深度介入,涉及的范围包括:婚内赠与、离婚财产分割、父母赠与子女、法定继承、非法定继承、家庭购房时的政策考量:何种类型的房产(商品房、经适房、安置房)、第几套房、多大面积、房屋拆迁补偿等等等等。具体政策如下:

居民“房事”涉及的契税政策:

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居民个人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并取得房改房产权证后,将名下的房屋产权转移给其子女,属于契税法规规定的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的规定,免征契税。

对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PS:居民购买商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政策重叠的,择优享受。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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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中公会计实操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会计实务热点:居民“房事”涉及的契税政策相关内容分享。想要获取更多会计实务热点内容,可关注中公会计考试网“会计实操培训”,小编将为大家持续更新。

原标题为:居民“房事”涉及的契税政策(财行税学习笔记十一)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811/1830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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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税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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