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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各类合同必须关注的十个涉税要点
1、建筑企业签订的所有合同,合同价款一定要价税分离,涉及印花税计算基数和未来增值税税率变化产生不必要的风险。明确调税不调价。必须约定遇到国家税务政策发生变化,税率发生调整,在不含税价不变的情况下,调整增值税额,修改含税合同总价(或含税单价)。
2、涉及兼营或者按照兼营方式计税的,一定要分别注明合同价款,分别核算。例如钢结构分包合同、门窗销售安装合同、消防设施销售安装合同、电梯销售安装合同、空调销售安装合同、EPC合同。
3、一定要明确合同价款是否包含价外费,价外费的范围有哪些,约定价外费必须开具发票,如何开具发票的条款。
4、工程项目水电费如果是甲方代垫支付,再从工程款里扣除,必须约定甲方向自己开具转售水电费的发票,而不是提供收据和原始凭证分割单。
5、必须明确提供的发票类型,是通用税务机打发票还是增值税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而不是笼统的约定必须开具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发票,必须明确发票类型。
6、必须明确合同付款时间和开具发票的时间。明确到底是先付款还是先开具发票。
7、最好在相应合同里明确对方开具发票时应该按什么税目开,也就是约定“编码简称”或者说开具的内容及税目。特别是涉及预收款的不征税发票以及其他免征增值税的发票,在开具方法上要做好相关约定。例如苗木发票。
8、汇总开票的,必须约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而不是公章或者财务章。
9、要明确约定开具的发票必须符合国家税法规定,如果开具假票、虚开发票、开票错误、开票不合规、私自作废、红冲发票等问题,给购买方带来损失的,必须赔偿相应损失。
10、约定销售方不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销公司,不得要求第三方为自己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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