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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取得工程量计价单是否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建筑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只是看结算单(工程量计价单),判断的条件主要有四个:是否开了带税率的发票、是否收到了相应的进度款、是否到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工程项目是否完工了。
这四条哪一条先发生了,纳税义务时间就以哪一条为准。如果收到的是“工程预收款”且未开具带税率的发票,只有预交增值税的义务,并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要区别对待。
假设建筑承包合同约定每月15日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发送产值确认单据,发包方在15天内审核完毕,并根据审定产值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如果是这样,正好约定的付款时间卡在3月30日,毫无疑问70%部分应该按照10%开具。剩余30%部分发包方一般情况下也会要求开具10%的发票,在此期间应该100%开具。如果发包方当期没有接受30%那部分,要求在4月1日以后开具,那么建筑企业要注意只有在4月申报3月增值税时,30%那部分报了未开票收入的,才可以开具10%的发票,否则就只能开9%的发票。
如果建筑企业没有按工程结算单100%开具发票,在4月增值税申报时也没有申报“未开票收入”,那么一般情况下发包方会将此前审批的工程量计价单进行调整,70%已开票部分按照10%计税,30%未开票部分要重新组价,也就是扣下1%,并对剩下整个工程未施工部分的含税合同价做相应调整。
建筑企业取得工程量计价单是否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还要结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工程审批周期、付款时间、付款比例)判断,就单纯取得工程量计价单而言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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