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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一平由建设方完成,实际水电费用由施工单位来交,如何处理?

2019-12-18 09:41:38  

身为会计人,我们要时刻关注身边的工作热点,这样才能与时俱进。下面,中公会计实操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会计实务热点内容是:三通一平由建设方完成,实际使用电和水的费用又是由施工单位来交,如何处理?

问题:现在做的项目施工标,场地三通一平是由建设单位负责的,对于电和水由建设单位来开户,实际施工用电和水费用由施工单位来交,但电力公司那开的票只能是开给建设单位的,施工单位如何处理进项抵扣问题?

按现行规定三通一平都是建设单位责任范围内的。但实际使用电和水的费用又是由施工单位来交,如何处理?

三通一平由建设方完成,实际使用电和水的费用又是由施工单位来交,如何处理?

答:两个方案,第一个是换电表户名,把现有的户名换成施工方的名称,让供电公司给施工方开具发票。第二个是让电力公司把发票开给建设方,建设方再给施工方开具水电费转售发票。

问:第一换电表户名,换成施工方的,这个方案按现在地方电力管理要求,开户均要求为地块产权单位来办理才行,即建设单位办理开户。

第二电力公司把发票开给建设方,建设方再给施工方开具水电费转售发票。这个做法是开什么发票?建设方如何开?进项抵扣问题?

答:第一个方案应该是可行的,只是比较麻烦,需要办理一些手续,可以跟供电单位沟通,肯定是可以换的,铁蛋换过,竣工验收时可能还得将户名再改回来。第二个方案,转售电费发票,建设方向施工方开具“*供电*电费”发票就行。超出经营范围,但是只要实际发生了,可以开具发票。如果建设方是一般纳税人则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建设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

很多人说这类问题不属于建设方转售水电费,而属于甲乙双方“分摊”水电费,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九条: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建设方只需要向施工方提供原始凭证分割单和发票复印件即可,不需要开具转售电费的发票。

铁蛋认为不能用原始凭证分割单,因为前提条件不符合,施工方并没有租用建设方办公或生产用房不存在“出租方”和"承租方“的问题,此外大家所问的问题通常也不属于“分摊”方式,因为电表都是单独安装的,是能够明确用电量的,造成“转售”的原因是因为电表户名的问题。

如果发包方是政府部门怎么办,开不出发票啊?如果是政府部门发包的工程,出现转售水电费的情况可以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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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4/1888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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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林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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