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察
1.考察工作要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及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行。
2.报考自治区直属机关(参公单位)人员的考察工作由自治区直属机关(参公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报考盟市及以下机关(参公单位)人员的考察工作由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报考公安、法院、检察院、监狱、戒毒系统职位人员的考察工作由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严格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考察人选面谈等方法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延伸考察等,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3.考察人选达不到公务员(参公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取消录用资格。
十、公示和录用
(一)公示
自治区直属机关(参公单位)、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和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总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确定拟录用人选,按管理权限上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要求对拟录用人员统一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录用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录用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三)试用期
新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试用期为1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试用期内按照《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进行管理。新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机关(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除机构改革外,新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试用期内未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不得调整工作机关(单位)。试用期间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以及试用期间擅自调整机关(单位)的,取消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