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治家本杰明·富兰克林曾说过:“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情不可避免:一是死亡,二是税收。”虽然税收不可避免,但我们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减少缴纳税款。由于税收压力巨大,很多国内的企业铤而走险,用不合规的方式求生存,偷税漏税被查的例子也屡见不鲜。难道国内的企业只有用逃税的方式,才可以换来维持企业发展的机会吗?其实不然,有句话说的好:“愚蠢者去偷税,聪明者去避税,智慧者去做税收筹划。下面是关于税务师涉税案例分析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
据悉,关于之前“阴阳合同”涉税问题出现后,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即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目前案件事实已经查清。从调查核实情况看,某人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因此所需补缴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加在一起,超过8亿。
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由于其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上述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超过规定期限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管辖,江苏省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其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