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还有马上就开考了,在考前有哪些速记考点呢?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一下税务师考前速记!快来查看吧!
2020年税务师考试时间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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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及适用税率
1.征税范围
货物 | 销售、进口有形动产货物(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
劳务 | 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对象为有形动产) |
服务 | 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
销售无形资产 | 包括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 (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销售不动产 | 房地一起转让,按销售不动产计税 |
2.增值税率
税率 | 适用范围 |
13% | 销售货物(有形动产)、销售劳务、销售服务(有形动产租赁) |
9% | 低税率货物:基本温饱类、生活能源类、精神文明类、农业生产类 |
交、邮、基、建、不租、不销、转土 | |
6% | 金服、现服(租赁除外)、生服、增电、转无(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
0% | 出口货物、国际运输服务、对外提供研发、设计等服务 |
【考点2】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计算
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适用税率
销售方式 | 注意要点 |
一般销售 方式 |
包含的项目: (1)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 (3)消费税等价内税金。 |
含税与不含税的辨析,需要作含税与不含税换算的情况归纳: (1)商业企业零售价; (2)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 (3)价税合并收取的金额; (4)价外费用一般为含税收入; (5)包装物押金一般为含税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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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销售 |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折扣额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上注明) 实物折扣:视同销售,赠送折扣的物品也要缴纳增值税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销售折让:折让额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 |
还本销售方式销售: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扣除还本支出。 | |
以物易物方式销售: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 |
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 |
视同销售 | 1.辨析视同销售的情形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3)异地移送:针对“跨县市的移送”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计算方法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应税销售行为的平均售价;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应税销售行为的平均售价; (3)无同类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 ①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②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
差额确定 | 1.计税范围:属于营改增的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部分业务 2.基本公式(金融商品的转让业务除外):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价款 4.特殊:金融商品的转让业务 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卖出价与买入价不含相关税费) |
(二)进项税额计算
1.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计算抵扣和凭票抵扣
来源 | 凭证 | 计算 |
购入已税农产品(不是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 |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购入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务局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销售9%税率货物或者6%销售服务 | 法定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9%) |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 扣除率为10% | |
购入免税农产品(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 | 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用于销售9%税率货物或者6%销售服务 | 以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9%) |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 扣除率为10% | |
购进全环节免税的农产品 |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 | 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
小规模纳税人 | 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 |
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 | 应当分别核算,否则均按9%的扣除进项税额 |
2.不动产的进项税额的抵扣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在此之前纳税人购进不动产进行税额分2年抵扣而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扣税方法 | 票据类型 | 可扣除进项税额 |
凭票抵扣 |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 | 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
计算抵扣 |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 |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 |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 |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 |
【提示】实名制车票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
4.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规定
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税额。
类型 | 发票 | 进项税额 |
道路通行费 |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
通行费发票 | 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 |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 ||
桥、闸通行费 | 通行费发票 | 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
5.保险服务进项税抵扣
实物赔付 | 由于修理服务的实际购买方为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凭修理厂向其开具的修理费专用发票行使抵扣权 |
现金赔付 | 由于修理服务的接受方是被保险人而不是保险公司,即使保险公司代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支付了修理费并取得相关发票,也不能将其作为保险公司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
6.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形
关键词:简易、免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贷、餐、日、娱
7.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
转出方法 | 适用范围 | 举例 |
直接计算转出法 | 用于已抵扣过进项税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 甲企业2019年12月外购原材料,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0万元、增值税26万元,运输途中发生损失5%,经查实属于非正常损失。则: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6×5%=1.3(万元) |
还原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 | 适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的农产品的非正常损失 | 2019年7月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管理不善,导致一批以往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大豆霉烂变质(本来准备用于直接再销售),账面成本9400元(含运费400元),则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为: 转出的进项税额=(9400-400)÷(1-9%)×9%+400×9%=854.11(元) |
比例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 | 适用于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 | 某服装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因管理不善毁损一批账面成本30000元的服装,已知该批服装成本外购比例为60%,其需要转出进项税:30000×60%×13%=2340(元) |
净值折算转出的方法 | 适用于已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等。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
某企业的一处使用中的原值450万元的不动产因管理不善造成失火毁损,已抵扣进项税27万元,待抵扣进项税18万元,不动产净值425万元,则需要转出的进项税: (27+18)×(425÷450)×100%=45×94.44%=42.5(万元) |
8.加计扣除
实行 时间 |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
行业 | 四项服务(邮政、电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
条件 | 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50% |
计算 |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当期调减加计抵减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5%) |
【提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
(三)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项目 | 一般规定 | 特殊规定—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
身份界定 | 除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外的其他纳税人 |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生效时间 | 2019年4月1日 | 2019年6月1日 |
提交申请时间 | 2019年10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 | 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 |
退税条件(全部满足) |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 1.自2019年6月税款所属期起,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 ||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 ||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 ||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
退税额计算 | 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 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
确定增量留抵: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为增量留抵税额 | ||
进项构成比例: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
【考点3】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考点4】不动产相关考点(涉及预缴和申报)
不动产 销售 |
一般企业 | 自建- 全额 |
简易 | 含税销售额÷(1+5%)×5% | 同预缴 |
一般 | 同上 | 含税销售额÷(1+9%)×9%-进项-预缴 | |||
非自建-差额 | 简易 | (含税销售额-购置原价)÷(1+5%)×5% | 同预缴 | ||
一般 | 同上 | 含税销售额÷(1+9%)×9% | |||
房企 | 简易 | 预收款/(1+5%)×3% | 预收款/(1+5%)×5%-预缴 | ||
一般 | 预收款/(1+9%)×3% | (含税销售额-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进项-预缴 | |||
不动产 租赁 |
所有企业 | 简易 | 含税销售额/(1+5%)×5% | 同预缴 | |
一般 | 含税销售额/(1+9%)×3% | 含税销售额/(1+9%)×9%-进项-预缴 | |||
个人出租住房 | 个人出租住房5%减按1.5%计税,个体户预缴1.5%,申报同预缴。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
||||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 所有企业 | 简易 | (收入-分包款)/(1+3%)×3% | 同预缴 | |
一般 | (收入-分包款)/(1+9%)×2% | 收入/(1+9%)×9%-进项-预缴 |
【提示1】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提示2】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考点6】消费税税目
类别 | 税目 | 不包括 |
一、对身体有害 | 1.烟 (烟丝、卷烟、雪茄烟) |
—— |
2.酒(啤酒:乙类<每吨出厂价3000元≤甲类) | 调味料酒、酒精 | |
二、污染环境类 | 3.鞭炮焰火 |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引线 |
4.摩托车 | 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 | |
5.小汽车 (超豪华小汽车:不含增值税零售价130万元以上) |
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大客车、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 | |
6.电池 | 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 |
7.涂料 | 施工状态下挥发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 |
三、稀缺资源类 | 8.成品油(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 | 1.变压汽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 2.满足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条件:①原料由动物油、植物油用量占比不低于70%;②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9.木制一次性筷子 | 竹制筷子、木质工艺筷子 | |
10.实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白坯板、素板) | —— | |
四、奢侈品 | 11.高档手表 | 不含税价10000元(不含)以下的各类手表 |
12.高档化妆品包括 (成套普通化妆品) |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发胶和头发漂白剂等 | |
13.高尔夫球(球包、球袋、球杆包括杆头、杆身、握把) | —— | |
14.游艇 | —— | |
1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 |
【考点7】消费税税率
税率形式 | 适用税目 |
定额税率 | 啤酒;黄酒;成品油 |
复合计税 | 白酒、卷烟(各征税环节) |
比例税率 | 除啤酒、黄酒、成品油、卷烟、白酒以外的其他各项应税消费品 |
【考点8】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规则
自产自用的情形 | 增值税 | 消费税 |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 × | × |
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 × | √ |
用于其他方面 | √ | √ |
(二)组成计税价格
1.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加权平均售价)。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2.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考点9】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基本规定
要点 | 委托方 | 受托方 |
委托加工关系的条件 | 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 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料 |
纳税人 | 委托方 | 履行代收代缴义务(个人除外) |
不属于委托加工的情况:(按自产自销计税) |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 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 |
|
消费税纳税环节 | ①提货时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 ②对于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含受托方为个人的),收回后由委托方缴纳消费税 |
①提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消费税税款; ②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向委托方追缴税款,对受托方处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代收代缴后消费税的相关处理 | ①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②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后销售的,在出厂环节缴纳消费税,同时可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已纳消费税(只限于规定的情况) |
及时解缴税款,否则按征管法规定惩处 |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依据:顺序如下
1.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考点10】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用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
6.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7.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8.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9.外购已税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
10.啤酒生产集团内部企业间用啤酒液连续灌装生产的啤酒。
【提示1】对于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
【提示2】总原则:按当期生产领用量抵扣,不同于增值税的购进扣税。
【考点11】土地增值税计算
(一)税率
采用四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级数 |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 税率(%) | 速算扣除系数(%) |
1 | 不超过50%的部分 | 30 | 0 |
2 | 超过50%~100%的部分 | 40 | 5 |
3 | 超过100%~200%部分 | 50 | 15 |
4 | 超过200%的部分 | 60 | 35 |
(二)新建房屋转让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 | 出让方式取得为土地出让金 | ||
行政划拨方式取得为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 ||||
转让方式取得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 ||||
交纳的有关税费,如契税、登记、过户手续费 | ||||
2.房地产开发成本 |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含耕地占用税)、 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名称、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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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地产开发费用(与房地产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 能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证明的 | 利息+(1+2)×5%以内 (注: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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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证明 | (1+2)×10%以内 | |||
利息的扣除要注意两点: 一是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二是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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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
其他企业 | 印花税0.5‰(产权转移书据)+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
【注意】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 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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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计扣除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1+2)×20% | ||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开发即转让的,不得加计扣除 | ||||
【注意】 1.代收费用: 一并收取:计入收入,费用可扣,不做加计扣除基数; 单独收取:不影响计税 2.配比原则: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要符合销售配比原则(卖多少扣多少) |
(三)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步骤和公式
第一步,计算土地增值额,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第二步,计算增值率,增值率=土地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第三步,根据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的档次和速算扣除系数;
第四步,套用公式计算税额。
第五步,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