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二》考试全部都是客观题,所以这大大降低了考试难度。但是90个小题中涉及几百个考点,每个章节都是有所涉及,因此,考生备考时要更加细致认真。
《税法二》第二章个人所得税既涉及了纳税人、所得的判断,又涉及了专项附加扣除的考查。整体难度较大,考查的范围较广。所以需要考生们有侧重点的学习。
重点一: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取消了原有的临时离境规定,按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的实际居住时间确定。即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无论出境多少次,只要在我国境内累计住满183天,就可判定为我国的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重点二:转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
纳税人年满3岁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 )的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 学 历 (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每年48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 (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 0 0 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20年)。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5.住房租金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每年18000元)。除上述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每年132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每年9600元)。
6.赡养老人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每年24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每 24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