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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税务师考试《财务与会计》第八章四节基础知识点:企业破产清算的确认、计量和记录

2019-01-30 15: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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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破产清算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破产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资产进行初始确认计量;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负债进行初始礁认计量;相关差额直接计入清算净值。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资产,应当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进行后续计量,负债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破产企业应当按照破产报表日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和破产债务清偿价值,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分别进行调整,差额计入清算损益。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资产处置的,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相关被处置资产,并将处置所得金额与被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直接相关的处置费用后,计入清算损益。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债务清偿的,破产企业应当按照偿付金额,终止确认相应部分的负债。在偿付义务完全解除时,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负债的剩余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清算损益。

(二)破产清算期间税费的会计核算

1.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各项费用、取得各项收益应当直接计入清算损益。

2.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当计算所得税费用,并将其计入清算损益。所得税费用应当仅反映破产企业当期应交的所得税。

3.破产企业因盘盈、追回等方式在破产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初始确认计量的账面价值与取得该资产的成本之间存在差额的,该差额应当计入清算损益。

4.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新承担的债务,应当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并计入清算损益。

(三)具体的账务处理

1.破产宣告日余额结转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应当根据破产企业移交的科目余额表,将部分会计科目的相关余额转入以下新科目,并编制新的科目余额表。

(1)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费用的余额,转入“应付破产费用”科目。

(2)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共益债务的余额,转入“应付共益债务”科目。

(3)原“商誉”“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收益”“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其他综合收益”“未分配利润”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清算净值”科目。

2.破产宣告日余额调整

(1)关于各类资产。破产企业应当对拥有的各类资产(包括原账面价值为零的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已摊销完毕的无形资产等)登记造册,估计其破产资产清算净值,按照其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对各资产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清算净值”科目。

(2)关于各类负债。破产企业应当对各类负债进行核查,按照规定对各负债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清算净值”科目。

3.处置破产资产

(1)破产企业收回应收票据、应收款项类债权、应收款项类投资,按照收回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收款项类债权或应收款项类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2)破产企业出售各类投资,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相关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3)破产企业出售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实物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应当缴纳的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上述各科目发生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4)破产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利泪,按应当缴纳的税费贷记“应交税费”利泪,按上述各科目发生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5)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收回,国家给予一定补偿的,按照收到的补偿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6)破产企业处置破产资产发生的各类评估、变价、拍卖等费用,按照发生的金额,借记“破产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破产费用”等科目。

4.清偿债务

(1)破产企业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按照相关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破产费用”“应付共益债务”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支出”科目。

(2)破产企业按照经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支付的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按照相关账面价值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错记或贷记“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

(3)破产企业支付所欠税款,按照相关账面价值,借记“应交税费”等科日,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

(4)破产企业清偿破产债务,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相关债务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破产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的,按照清偿的价值借记相关负债科目,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

债权人依法行使抵销权的,按照经法院确认的抵销金额,借记相关负债科目,贷记相关资产科翻,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债务清偿净损益”科月。

5.其他账务处理

(1)在破产清算期间通过清查、盘点等方式取得的未人账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日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2)在破产清算期间通过债权人申报发现的未人账债务,应当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确定计量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相关负债科目。

(3)在编制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应当对所有资产项目按其于破产报表日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重新计量,借记或贷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科目;应当对所有负债项目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重新计量,借记或贷记相关负债科目,贷记或借记“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科目。

(4)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作为买人方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按照收到的资产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借记相关资产科泪,按照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科目,按照应支付或已支付的款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共益债务”科目或“预付款项”等科目,按照上述各科目的差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或贷记“其他收益”科目;企业作为卖出方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按照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转让的资产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照应缴纳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照上述各科目的差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或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5)破产企业发生《破产法》第四章相关事实,破产管理人依法追回相关破产资产的,按照追回资产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6)破产企业收到的利息、股利、租金等拿息,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7)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终结日,剩余破产债务不再清偿的,按照其账面价值,借记相关负债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8)在编制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时,有已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考虑可以抵扣的金额后,应当据此提存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9)在编制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应当将“资产处置净损益”“债务清偿净损益’‘“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其他收益”“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支出”“其他费用”“所得税费用”科目结转至“清算净损益”科目,并将“清算净损益”科目余额转入“清算净值”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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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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