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具体来讲,存货包括各类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以及委托代销商品等。
1.原材料,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一、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
2.在产品,指企业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生产物,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和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人库手续的产品。
3.半成品,指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产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但不包括从一个生产车间转给另一个生产车间继续加工的自制半成品以及不能单独计算成本的自制半成品,这类自制半成品属于在产品。
4.产成品,指制造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验收人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人库后,应视同企业的产成品。
5.商品,指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人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6.周转材料,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镇易耗品,以及企业(建筑企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使用的材料等。
7.委托代销商品,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
需要注意的是,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虽然同属于材料,但是由于用于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其价值分次进行转移,并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因此不能作为企业的存货进行核算。
存货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实务中,存货范围的确认,通常应以企业对存货是否具有法定所有权为依据,凡在盘存日,法定所有权属于企业的所有一切物品,不论其存放地点,都应视为企业的存货。即所有在库、在耗、在用、在途的存货均确认为企业的存货;反之,凡是法定所有权不属于企业的物品,即使存放于企业,也不应确认为企业的存货。对于代销商品,在售出前,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因此,代销商品应作为委托方的存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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