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购人的已验收人库的原材料,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发票账单已到,并已支付款项的,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在途物资”“顶付账款”等科目。
(2)发票账单与原材料同时到达,物资验收人库,但尚未支付货款和运杂费,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3)发票账单与原材料同时到达,物资验收入库,同时支付货款和运杂费,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错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4)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按暂估价值人账,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作相反的会计记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正常程序处理。
2.自制或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并己验收人库的原材料,按实际成本,偌记“原材料”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或“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3.投资者投人的原材料,按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日,按其在注册资木中所占有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4.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原材料,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原材料,按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支付的补价,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5.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原材料,按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利旧,按收到或支付的补价,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换出资产的不同类型,分别贷记有关科目。
6.企业生产经营领用原材料,按实际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企业发出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原材料,按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集体福利部门领用的原材料,按实际成本加上不予抵扣的增值税税额等,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原材料”科目,按不予抵扣的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发出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对不同的原材料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材料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便变更。如需变更,应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7.出售原材料,按已收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或“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月度终了,按出售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8.将原材料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抵偿债务,按发出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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