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材料的销售不同,企业发出委托外单位加工的物资,只是改变了物资的存放地点,仍属于企业存货的范畴。为了核算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企业应设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发出加下物资的实际成本,以及支付的加工费和往返运杂费、保险费;贷方核算加工完成验收人库的物资的实际成本,以及退回剩余材料的实际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原发出的材料价值,已发生的加工费和运杂费等)。
“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以及加工物资的品种等设置明细科目,并进行明细核算。
1.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利月;按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当同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或“商品进销差价”等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支付加工费用、应承担的运杂费等,借记“委托加工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以及用于非消费税项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2)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按规定准予抵扣的,按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利月,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2.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按计划成本或售价记入“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科目,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售价之间的差异,记入“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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