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存货应当定期盘点,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应在对外提供财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期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为核算企业在存货清查过程中查明的各项存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企业应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处理前的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的净损失;处理前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的净溢余。期末,处理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盘盈的各种存货,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存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等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当同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还应当同时结转存货跌价准备。
盘盈、盘亏、毁损的存货,报经批准后处理时:盘盈的存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盘亏、毁损的存货,按处置收人或残料价值,借记“库存现金”“原材料”等科目,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其余损失,属于管理原因造成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损失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最后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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