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核算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成本的增加、减少和结存的情况,企业应设置“无形资产”科目。该科目借方登记取得的无形资产成本,贷方登记转出的无形资产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无形资产的成本。该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的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不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
根据无形资产的不同取得方式,其账务处理如下。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
企业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应计人无形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人无形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是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所购无形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
企业自行进行的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
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技术和知识等进行的有计划的调查,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为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人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例如,为了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替代品的研究,新的或经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可能替代品的配制、设计、评价和最终选择等,均属于研究活动。
相对于研究阶段而言,开发阶段应当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已具备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比如,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含新技术的工具、夹具、模具和冲模的设计,不具有商业性生产经济规模的试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营,新的或经改造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所选定的替代品的设计、建造和测试等,均属于开发活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因发生的支出,按下列规定处理:
1.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2.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3.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应当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对于企业内部开发项目发生的开发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判断无形资产的开发在技术上是否具有可行性,应当以目前阶段的成果为基础,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证明企业进行开发所需的技术条件等已经具备,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或其他不确定性。比如,企业已经完成了全部计划、设计和测试活动,这些活动是使资产能够达到设计规划书中的功能、特征和技术所必需的活动,或经过专家鉴定等。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企业能够说明其开发无形资产的目的。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
无形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应当对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产品的市场情况进行可靠预计,以证明所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并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能够证明市场上存在对该类无形资产的需求。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企业能够证明无形资产开发所需的技术、财务和其他资源,以及获得这些资源的相关计划。例如,企业自有资金不足以提供支持的,是否存在外部其他方面的资金支持,如银行等金融机构愿意为该无形资产的开发提供所需资金的声明等。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对研究开发的支出应当能够单独核算,比如,直接发生的研发人员工资、材料费,以及相关设备折旧费等能够对象化;同时从事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所发生的支出能够按照合理的标准在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配。研发支出无法明确分配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开发活动的成本。
为了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该科目为费用类科目,借方登记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贷方登记转为无形资产和管理费用的金额,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中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企业应当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分“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企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正在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以后发生的研发支出,比照上述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进行处理。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
期末,企业应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人“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
(三)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
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无形资产”利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等科目。
(四)接受政府补助取得的无形资产
企业接受政府补助而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照所取得的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如果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也可以按照名义金额入账。收到无形资产时,按公允价值或名义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五)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
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其账务处理如同采用这些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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